*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废止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
(南府发〔1994〕1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液体燃料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液体燃料(以下简称新燃料)是分别以石油的轻烃类、不含甲醇的醇类为原料,或二者按一定比例掺混后供居民及餐饮业炊事用的液体燃料。
第三条 在南宁市城区、郊区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新燃料及其配套器具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南宁市城市建设局是南宁市新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煤气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储存和经营新燃料的工厂、储存站库和营业场所的选址必须征得市规划、城建、劳动、环保及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选址手续。
第六条 生产、储存新燃料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成后须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文件及材料,向市城建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
第七条 生产和储存新燃料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向市劳动局申办使用手续。生产新燃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治理“三废”。
第八条 生产、储存新燃料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新燃料的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及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 申请生产、经营新燃料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有从事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二)拥有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