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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上岗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被注销检测上岗证或注销上岗证备案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各专业类别检测机构备案条件指引

  一、通则

  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能满足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相应检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五)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管理和检测人员为在职的专职员工(已购买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

  2.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

  3.各检测项目的报告编写、审核人员和检测员的任职条件及专职检测人员总数,检测业绩、仪器设备等要求见以下各专业检测机构的相应条件。

  4.主要技术人员工作年限须与其提供的业绩相符。

  二、各专业类别检测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检测

  检测范围包括:(1)水泥;(2)建筑钢材;(3)混凝土检验与试验;(4)砂浆检验与试验;(5)新型墙体材料;(6)建筑砂石;(7)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建筑幕墙;(20)建筑结构胶;(21)饰面砖粘结强度;(22)建筑玻璃;(23)建筑卫生陶瓷;(24)沥青检验与试验;(25)土工试验等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检测报告审核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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