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上岗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被注销检测上岗证或注销上岗证备案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各专业类别检测机构备案条件指引
一、通则
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能满足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相应检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五)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管理和检测人员为在职的专职员工(已购买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
2.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
3.各检测项目的报告编写、审核人员和检测员的任职条件及专职检测人员总数,检测业绩、仪器设备等要求见以下各专业检测机构的相应条件。
4.主要技术人员工作年限须与其提供的业绩相符。
二、各专业类别检测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检测
检测范围包括:(1)水泥;(2)建筑钢材;(3)混凝土检验与试验;(4)砂浆检验与试验;(5)新型墙体材料;(6)建筑砂石;(7)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建筑幕墙;(20)建筑结构胶;(21)饰面砖粘结强度;(22)建筑玻璃;(23)建筑卫生陶瓷;(24)沥青检验与试验;(25)土工试验等等。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检测报告审核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