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场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在广州市建筑业管理网站(www.gzcc.gov.cn/Cin)上设立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窗口,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的业绩和资信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所辖或所监工程相关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与检测相关的文件、资料监督检查的结果予以记录,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检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市场行为以及投诉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调查核实,并将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各种违规、违纪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检测机构的监管
1、未办理登记备案出具检测报告的,在工程质量验收时不予认可并予以通报。
2、超过6个月不上报检测信息或不参加比对试验以及比对试验结果超出误差范围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该项检测工作。
3、不及时办理检测人员变动登记,不组织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4、检测人员无上岗证进行检测,以及不执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逾期不报或隐瞒实际情况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5、对于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检测单位,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注销其备案。
6、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资质或超登记备案范围检测的机构,注销其备案。挂靠的检测机构,则注销双方的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备案。
(二)检测人员的监管
1、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以及一年内未从事检测工作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上岗证的,予以注销其资格证书;其他部门发证的,则注销上岗证的备案。
2、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挂靠、超资质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予以吊销其上岗证书或注销其备案,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