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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与申报检测类别相对应的各一份完整的检测报告。

  (四)技术、管理人员及检测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业绩汇总表(按附件二的格式填写);

  (六)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单位,提供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各检测技术专业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有关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计量认证及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告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和编写人员签字,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检测机构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后方可生效。

  在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实行检测信息季度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每年组织各取得广州市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试验。能力验证试验评价结果可作为各机构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上岗证实行动态备案管理,具体内容以各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的申报资料为准。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变动,应在10日内向行业协会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各专业检测人员上岗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各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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