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州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以及对检测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下列方面的检测:
(1)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
(2)工程基础、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
(3)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及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相应的行业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的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或所监工程相关的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与检测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备案
第五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从事工程基础检测的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将第七条所列资料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备案的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工程质量验收时不予认可,同时该单位不得被吸收为相关行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原则上在每年3月受理年度登记备案申报。具体受理时间以“广州城市建设网(www.gzcc.gov.cn)”上有关通知为准。申请单位应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并在市建委对外办公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除身份证外,所有材料均需报原件和复印件,待核实后退还原件):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备案申报表》一式2份(网上填报后打印);
(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