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必须实行装表计量,并纳入城市计划用水管理。用水量在计划内,每吨收取水资源费五分,超计划使用,其超过部分加倍收费。计量水表由南宁
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所装水表须到指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能安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拆换。计量水表的安装、维修、拆换、校验、维护所需的费用均由用户负担。
第十二条 地下水资源费由南宁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定期抄表计量。地下水资源费通过银行办理托收。不能办理托收的用户,必须在指定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即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两月不交的,即予以拆表封井。当计量水表失灵或其它原因造成无法计量时,一般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收费。
第十三条 地下水资源费的收入专户储存,地下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南宁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计划,市城建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此项资金只准用于城市水资源的开发、管理,节水措施、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保护地下水的水质,防止污染的规定,在地下水补给区划一定范围为水源保护区,在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有各种病原体及其它弃物的污水,防止渗漏污染地下水资源。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水遭到污染,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对地下水位降深过大,出现大漏斗地区,要积极有效地进行人工回灌,以调蓄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下沉。但回灌水质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方可回灌,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八条 水利、地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专业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合理设置水文,水质监测站,有计划地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各水质监测站要及时追测污染源,调查污染危害及排污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及资料,不得隐瞒和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