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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不影响原已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的履行;
  6、至少具有三千元人民币的个人财产作抵押。
  第十三条 在招标范围内,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胞,凡遵守中国法律和各项经济法规的,也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有严重政治问题和严重经济问题的人员,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投标者的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对于外单位的中标者,由招标企业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所在单位协商。可以采取调动、聘用、或辞职等方式到职上任。
  第十七条 对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投标,应支持鼓励。中标者原干部身份不变。
  第十八条 中标者在承包、租赁期间。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享有《企业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其利益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外单位中标者在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予接受。外地中标者成绩显著的,可视同引进人才对待。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对企业进行分析研究,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确定招标企业,并组成招标考核委员会。
  2、由招标考评委员会组成企业资产评估小组,核实债权债务、并造册登记,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
  3、由招标考评委员会经过调查测算后,编制招标标底,报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审定。根据招标企业的不同情况,招标时可以亮标底,也可以不亮标底。
  在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招标考评委员会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包括:招标方案、章程,合同条款草案等。
  4、由企业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投标手续,投标与开标时间及其它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人登记表。
  5、审定投标人资格,由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参加投标的决定,以书面通知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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