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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6、依据中纪发[1988]7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l3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经营者严重违纪违法或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
  7、经营者调动工作或其它原因离任的企业。已经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的企业,在合同期问实行招标,应按法律程序事先中止合同,然后才进行招标。
  第七条 企业实行竞争招标,根据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和行业管理原则,市管企业由主管委、办、局(公司)和
  财政局组织招标;局(公司)管企业由主管局(公司)和财政局组织招标。均报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体改委备案。

第三章 招标组织

  第八条 在未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建立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之前,企业主管局(公司)、委、办受政府的委托,成立招标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招标考评委员会下设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九条 招标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17-21人,由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会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专业人员、招标企业职工代表以及聘请的企业家、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成员最多不超过七人,企业职工代表不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党组织代表,由党组织民主选派、其余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条 招标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招标企业进行初步的清产核资;
  2、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招标文件,制定先进科学合理的标底;
  3、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招标答辩,考评;
  5、提出中标人选意见;
  6、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招标考评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

第四章 投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
  2、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的学历及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招标企业或同行经营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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