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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废止

南宁市企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
(南府发〔1989〕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自治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和《南宁市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南府发[1989]99号文)的精神,为搞好我市企业招标承包、租赁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企业承包租赁中引入竞争机制,是完善承包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招标竞争,可以在比较大的范围内择优选择经营者,为人才辈出创造均等机会,为搞活企业形成最佳治厂方案。
  第三条 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对投标者一视同仁。投标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团或企业法人。集团或企业法人投标,必须确定其代表人。
  第四条 招标选聘经营者一般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者不受行政区划,所有制性质、行业及职业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原厂长(经理),本系统的投标者可以优先中标。
  第五条 招标工作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企业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竞争招标:
  1、未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
  2、承包、租赁期满的企业;
  3、由于选择经营者不当,导致承包合同不能兑现的企业;
  4、经营者或职代会要求招标的企业;
  5、企业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无法正常工作,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定经营者应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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