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南府发〔1988〕131号)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发[1987]9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桂政发[1987])1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87] 9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克服麻痹思想和临时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二,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一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要狠抓落实,实行综合治理。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组织和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乡(镇)、村公所、村委会要具体落实一名领导负责,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 l25号文件所规定的各级职责。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加强对当地乡镇船舶整顿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一级的督促检查,一定要使安全工作层层得到落实。如因无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而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加强现场监督,强化安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村委会要认真组织力量加强对横水渡船,圩渡船以及渡口的监督,严格要求,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不具备“两证一牌一线”(船舶证、船员证(渡工证)、船名证、载重线)的船舶,禁止客货运输,屡教不改的,要从严处罚,必要时可没收其船舶。严禁无证船舶非法买卖,对倒卖报废船舶者,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