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内外汇、人民币贷款优先;生产所需的水、电、气、原材料、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的供应和收费享受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
七、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办公室办理审批,随到随办。
八、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其工缴费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十、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必须进行的技术改造和小规模的基建免征建筑税。
十一、对承接来料加工装配的企业,其来料加工装配生产所需的水、电保证供应。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出口货物,凡由南宁港澳船队运输的,其运输费比现行国营水运价低,进口货物低百分之二十,出口货物低百分之十。
十三、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其工缴费外汇留成百分之八十五留给企业。
外贸公司直接承办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委托加工企业完成的,其工缴费外汇留成百分之五十给加工企业。
十四、为引进外资办企业牵线搭桥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按外商实际出资数每10万美元,奖给人民币二千元,为来材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牵线搭桥者,在合同生效后,由加工企业按合同实收工缴费的百分之二人民币比例发给奖金。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承办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招收合同工、临时工,外商亲属及项目牵线搭桥者或其亲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到企业工作。外商投资办厂,每投资10万美元,可安排二名亲属来南宁市落户。
十六、以上优惠办法同样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