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办企业和发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优惠办法
(南府发〔1988〕31号)
为鼓励外商到南宁市投资办企业,大力发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优惠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属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属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总投资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利润不满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
经营农、林、牧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缴纳工商统一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四、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按实际需要优先提供。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人民币计收;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内同类企业的标准一次性计收,每平方米七至九元。
五、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