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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的函

  (一)规划、立项与环评
  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技术指引、验收细则、评估标准等。
  2、市规划局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从单体建筑到区域建筑群环境进行规划控制,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充分体现绿色建筑理念。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设置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立项审批或核准时予以把关;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土地出让环节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
  (二)设计与审查
  1、建设单位应按照立项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委托勘察设计。
  2、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
  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应具备绿色建筑方面的内容。
  5、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在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方面的资料。
  6、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三)施工与验收
  1、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
  2、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4、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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