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枯水期间自备发电的暂行规定
(南府发〔1988〕19号)
为了缓解我市枯水期间电力供需矛盾,使我市工业生产得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在缺电期间利用自备发电机组(包括余热、压差发电、大力发电、柴油机发电)发电夺产,特作下列暂行规定:
一、凡企业申请安装发电机组均列为技改项目并优先安排。
二、资金来源及还贷:
企业新增发电机组,其资金来源为:(1)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2)银行贷款;(3)经市经委批准的五万元以下的金额可分年度摊入成本。
企业归还新增发电机组的贷款可用:(1)企业的综合折旧和发展生产基金;(2)根据自治区政府桂政发[1987]l28号文第1条规定,企业可用新增电力所增加的综合经济效益税前还贷;(3)向外供电的收入。
三、企业自发自用的电量,不抵扣原统配供电指标,电网仍以87年的实际供电量为基数供电。
四、石油部门积极组织油源,支持企业自备柴油机组发电。对超计划供应发电柴油,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订)。
五、凡单机容量500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具备并网条件时,电力部门及时给予并网运行。
六、企业自备发电有剩余电量时,可向电网供电,由供电部门进行代购代销,一具体办法由发、供、用电单位商定。
七、企业自备发电的外售电量根据自治区政府桂政发[1987]128号文第3条规定免征发电产品税、供电营业税、供电部门代购代销企业净上网电量(全部上网电量减全部下网电量)时,只按规定收取0.01元/度的过路手续费。
八、对企业自备发电在枯水期的净上网电量,经市“三电”办审核后,按0.01-0.02元/度计算一次性奖励发电单位。费用从超用电加价收费列支,不计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