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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九、农村劳动力到本市办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第三产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批、发证和管理,并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备案。市劳动局通过市劳动服务公司对劳动力的来源、人数等进行综合管理。
  十、凡到本市从事各种工作的农村劳动力,均凭乡人民政府以上证明办理各种手续。
  十一、由本市向外输出劳动力,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
  第三条 各单位招收新工人,要提前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力指标,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的,由市劳动部门下达招工指标,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组织招收,少量急用的,经批准,可自行招收;属大集体单位招工的,由市劳动服务公司下达招工指标,在市劳动服务公司指导下,用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招收,或经市劳动服务公司批准,用工单位自行组织招收;属小集体单位招工的,由主管单位同意后自行组织招收,并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备案。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搞集资招工。
  第四条 各单位招收新工人,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招生,后招工”的原则,先从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和市劳动服务公司批准举办的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结业学员中招收,不足部分在城镇待业人员中对外公开进行文化考试,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经培训合格后再办理招工手续。某些特殊工种,确需从邕宁、武鸣两县城镇或市内外农村招收的,必须把具体情况送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才能招收。
  第五条 凡征用土地,按规定需要安排到全民或集体单位的农村劳动力,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由市劳动服务公司:按照招工条件和要求进行统一安排。
  第六条 各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招收新工人(包括招收培训学员),需要登报、发广告、出简章的,要先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查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报社不予刊登,电台、电视台不予播放。
  第七条 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建筑队、农民搬运装卸队以及农村劳动力在我市兴办的各种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宁市劳动服务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交纳服务费、调配费和管理费。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要协助劳动部门搞好社会劳动力的管理工作,不得擅自使用没有经过批准进城的农村劳动力,凡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罚款具体办法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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