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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1986〕86号)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镇社会劳动力和农村富余人员进城务工经商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劳动力管理制度,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将市劳动局《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向市劳动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关于社会劳动办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完善社会劳动力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城镇社会劳动力以及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对我市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社会劳动力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一、男性十六周岁至五十周岁,女性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符业人员、临时工、季节工和国营企业待业职工(含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下同)。
  二、进入本市办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第三产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和家务劳动等的农村富余劳动,以及农民建筑队、农民搬运装卸队(包括由农村劳动力组成的县、区、乡、镇建筑队、建筑公司、运输队、运输公司,下同)。
  第二条 社会劳动力管理的原则和办法:
  社会劳动力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劳动部门统一领导,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凡属本市城镇非农_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均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待业登记并领取《待业证》(即现在的《劳动手册》)。城镇待业人员由本人父母所在单位和所在城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登记和管理。《待业证》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印制和签发。城镇待业人员升学、参军、考工、考干、就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领取集体或个体营业执照等,均凭《待业证》办理有关手续。凡已升学、参军、就业用单位等情况。
  八、农民搬运装卸队到本市从事搬运装卸和运输业,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批、发证和管理,并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备案。市劳动局通过市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综合管理、审批计划、监督检查、指导用工,掌握用工人数及其来源和使用单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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