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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第三十八条 凡是违反市容卫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蔗渣,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的,除责令其立即擦净或拣回外,并罚款五角至五元;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扔废弃物的,宴加倍处罚。
  (二)乱倒污水、粪尿、随地便溺的,除责令清扫干净外,并罚款二元至五元。
  (三)在市区道路、人行道两旁乱倒垃圾、余泥和其它废弃物的,除责令限期运清外,对单位罚款三十至五十元,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居民罚款十元,对拒不清运者加倍罚款。
  (四)对将污水排出街道,人行道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排出污水的单位或摊挡罚款五十至三百元。并对单位,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对居民罚款五元至二十元。
  (五)在市区街道摆设的摊挡,影响市容卫生,不听执勤人员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罚款五元至二十元。
  (六)对乱贴广告、标语、街招者,责令立即清除外,每张罚款二元至五元。
  (七)施工单位的沙石、泥土、沙浆、泥浆流入街道、人行道的,责令限期清理干净外,一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其直接责任人罚款五十元。
  (八)在市区道路两旁装卸货物弄脏场地,不及时洗扫干净的,按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对其直按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养狗的,要限期处理并对养主罚款十元,逾期仍不处理,加倍罚款并予没收。
  (十)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偷窃公共卫生设施的,按原价五倍罚款,并追回赃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凡违反本细则及其它妨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者,要视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罚。
  (十二)如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在二十四小时内可向执罚单位上一级机关申报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容监察大队和各城区城管中队的执勤人员出示证件执罚。罚款收据曲市环卫处印制。
  第四十条 对威胁、侮辱、殴打妨碍市容执法人员执行任务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章 罚款。、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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