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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八条 老鼠、家禽和其它小动物的尸体,要及时放到死物收容箱内,不得丢在街道上,以免影市容卫生。其它较大动物尸体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处理。死物收容箱,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设置,设专人定时收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内各单位所设的厕所粪便,由环卫处专业队负责清运,按标准收取清运费。各清粪队要对厕所粪池及时清运冲洗盖好;运粪时不得沿途洒漏。清运时间是:冬春季晚上七时后,早上六时前;夏秋季晚上八时后,早上六时前。农民不得白天进入市区掏运粪便。
  第三十条 禁止在市区道路、人行道、城乡结合部或其它公共场所堆放肥料、垃圾和停放粪车。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要把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公厕、垃圾收集站(台)和后方设施用地。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要把环卫设施列入小区配套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统一建设,然后交环卫部门验收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个人新建的厕所、化粪池(含储粪池)、垃圾存放点要符合技术规范,报城建部门审批。所有旧厕要逐步进行技术改造,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环卫处设置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收集.转运站(台)及其它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四条 、下水道、污水渠、进水井口、沙井口等没施都要保持畅通完好,如有损坏或堵塞,修复与疏通,不得有碍市容卫生。各主管部门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垃圾堆放场、填埋场、公共厕所、环卫处要定时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孽生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人人有责,不得随意损坏、搬动和拆除。如因城市建设或施工作业需要,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前征得环卫部门同意,报城建部门批准并以先建后拆为原则。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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