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不得随意乱倒建筑弃土和日常生活垃圾。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与市环卫处或运输单位联系签订清运合同,交纳清运费代运。不论委托其它或自运,必须
运往城建部门指定的地点倒放。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道路、桥梁、立交天桥、广场等工程,竣工前按管理职权通知市环卫处,以便做好清扫保洁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清扫保洁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内主要道路及人行道由环卫处划定责任范围交由专业队负责清扫保洁,其余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由各城区民办保洁员清扫保洁;绿化地段由绿化队或绿化单位负责清扫。清扫时间:每天早上七时前一次;白天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人行道净、井口净、树根净、果皮箱净
第二十一条 公共厕所要在每天早上五时前普遍洗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做到无积垢、无堵塞、无垃圾,保持清洁。
第二十二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由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工厂等单位和住户,要认真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管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对门前吐痰、乱丢、乱堆、乱放、乱摆卖等进行监督纠正。并处以必要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交纳卫生费和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入垃圾箱、池内,由环卫处管理清运,不得乱倒乱放。
第二十六条 商业、饮食、水果等生产经营性产生的废渣、废料、余土和其它废弃物,可自行运到城建部门指定的地点倒放。如倒入居民生活垃垃圾箱的要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有害、有毒的物质倒入生活垃圾箱内。各有关单位对有害、毒的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可运到指定地点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