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八条 主要街道的临街阳台,要保持整洁美观,沿街墙壁、路树、垃圾箱不准乱张贴、乱涂写。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做到定期维修、粉饰。
第九条 市区公共场所,必须建立日常的清洁卫生制度,设置卫生设施,路树、花坛、草坪要保持整洁,养护作业生产的渣土、树枝、杂草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干净。
第十条 人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不准乱倒垃圾、土渣、污水,粪尿,不准随地便溺。
第十一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挡,不准在门前晒衣服、棉被等物和在摊挡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货物,遮阳布或檐蓬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 临时在道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 及时把场地清扫干净。
第十三条 严禁无证养狗。市区不准放养家禽、家畜,不准占用公共场地搭盖禽畜栏舍。不准在街道上晒鸡鸭毛及其它杂物。
第十四条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严密捆扎封闭,不得沿途滴漏、散落飞扬。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要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街遗、弃粪便。
第十五条 进入市区的车辆(含公共汽车)要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将泥土、污水、污物和废票带入或扫落在市区街道。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饮食店、商店、摊点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专人清扫,有条件的应在场内设置垃圾箱、桶,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场店内清洁。
各类摊点要自备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扫工具,保持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不准在市区道路、人行道上和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食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