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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30日)废止

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南府发〔1986〕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使南宁市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保障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市环卫处)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组织领导市容管理队伍,参与制订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提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组织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进行清、保、运、掏、宣教、管等工作,修建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市、区、街(居委会)三级管理,条 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驻市单位、居民及过往人员均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的市容卫生管理和监督。城建、市政、公安、工业、商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服务、园林、房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市民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加强宣传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干部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卫生清洁。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除搞好住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外,应承担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的爱国卫生任务,在各自门前执行“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
  第五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先荣职责。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对刁难、辱骂、殴打环卫工作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环卫工作人员要接受全市人民监督,对其因失职违章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可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裁处。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市政、园林、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整齐划一,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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