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申请人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第五部分的规定,向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申请。
(三)受理。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苏州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苏州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市危化办指派工作人员对正式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安全审查,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书》。
对需要到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安全审查,由市危化办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
自正式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市危化办原则上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安全审查决定。
对通过安全审查的项目,由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立或建设的决定。
(五)批准。对通过安全审查且当地政府作出同意设立或建设决定的项目,由苏州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苏州市政府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苏州市安监局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对不予颁发批准书的,自苏州市政府作出不同意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取得安全审查批准书的新设立企业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向原安全审查受理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变更安全审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安全审查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1.改变选址或总体平面布置图的。
2.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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