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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安全审查申报材料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苏州市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具备法定检验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资料(复印件);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附光盘)及在苏州市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情况说明;

  (八)拟建工厂、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的情况说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拟建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建设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负责。

  申请人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上,必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的字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安全审查程序

  安全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咨询。申请人可到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领取《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咨询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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