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审查范围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建设以下企业、项目的,均需申请安全审查批准行政许可:
(一)设立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三)其他企业新建、改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未经安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三、安全审查原则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各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区域布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
(三)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和新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四)严格限制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新、改、扩建有关建设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扩张性搬迁,使中心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规划区域内聚集。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经过所在地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四、安全审查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建设新、改、扩建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所在市、区长远或年度经济发展规划,选址在市(区)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工业区专门区域;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拥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门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