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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安全审查范围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建设以下企业、项目的,均需申请安全审查批准行政许可:

  (一)设立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三)其他企业新建、改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未经安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三、安全审查原则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各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区域布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

  (三)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和新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四)严格限制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新、改、扩建有关建设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扩张性搬迁,使中心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规划区域内聚集。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经过所在地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四、安全审查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建设新、改、扩建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所在市、区长远或年度经济发展规划,选址在市(区)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工业区专门区域;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拥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门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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