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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4]1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4]92号)精神,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长期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对象主要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建设、交通、安监、消防、交警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监管特点,制订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下级部门进行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二、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和平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具体见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每年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书》和《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千分考核细则》。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受控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情况,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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