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5]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制度主要内容
我市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备案制度。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由安监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独开展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化工类中高级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评审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苏州市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二)跨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市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省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