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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05〕10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市经贸委、财政局修订了《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

  根据《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为加大对名牌的政策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设立名牌带动战略专项奖励资金。为了落实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各项措施,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现对名牌带动战略政府奖励制细则进行修订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
  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名牌产品和商标的奖励及名牌和商标的培育宣传工作。各市、区财政相应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市、区财政按2:8承担。
  二、适用对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和商标。
  三、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 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者不重复奖励。
  (二)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外贸易企业(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商业物资流通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实行奖励:凡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0.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注册的,奖励1万元。企业可凭境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有关资料申领奖励金。
  对新获国际名牌的企业将进行重奖,标准另定。
  四、申报程序
  每年3月1日起,企业向各所属地经贸委(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5份,包括申报表、审计报告和相应证书复印件等附件,各市(区)经贸委(局)会同财政、质监、工商、外经等部门审核盖章并汇总后报送苏州市经贸委,企业申报截止时间4月底。苏州市经贸委组织市财政、质监、工商、外经等部门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报市政府批准奖励。为了做好名牌培育和奖励工作,申报省级以上名牌和商标时必须交苏州市经贸委(名牌办)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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