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养殖户和销售公司产品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四)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五)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养殖证书等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六)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及时报保护委。
(七)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成立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鼓励和支持养殖者、经营者加入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环境应符合无公害要求,按标准养殖,并建立养殖生产台账。生产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苗种的来源、规格、投放数量、日期、防疫消毒方法;养殖过程中的投饵情况,捕捞商品蟹的数量、规格、日期及销售对象。禁止伪造生产台账,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能给予专用标志,不得以"阳澄湖大闸蟹"名称进行销售。
第十六条 经营者收购阳澄湖大闸蟹,应当验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养殖凭证,建立相应的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销售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每批收购商品蟹的来源、数量、规格、销售去向等。禁止伪造销售台账,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阳澄湖大闸蟹。
第十七条 经营者经销阳澄湖大闸蟹,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