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委的统一协调下,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依法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对阳澄湖大闸蟹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对包装、标志等进行监督。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阳澄湖大闸蟹养殖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地址的确定工作;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阳澄湖大闸蟹的安全监测工作;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的检验工作;对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阳澄湖大闸蟹生产和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阳澄湖大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过程中的治安管理,预防和依法打击破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六)财政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由各市、区质监、农林、工商和市阳澄湖渔政站、阳澄湖警务站、阳澄湖蟹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具体方案报保护委批准后履行职能。保护委根据办事处管辖范围和管理实绩进行考评,实施专项补贴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