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特定名称的,应具备一定的品牌基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规定,并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非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中华绒螯蟹,不得称为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 沿湖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九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沿湖各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养殖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