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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月八日

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生产、加工、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单位与个人,以及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阳澄湖大闸蟹",是指以"阳澄湖"地名命名,用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经认定基地养殖,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中华绒螯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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