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品牌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奖励
品牌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实现扩张、做强做大,销售收入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且年税收总额超2亿元、1亿元的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l00万元、50万元;销售收入当年净增超过10亿元且税收总额当年净增超2千万元的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享受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四)适用对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企业。
(五)申报奖励的程序
每年3月1日起,企业向各所属地经贸委(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5份,包括申报表、审计报告和相关证书复印件等附件,各县级市、区经贸委,(局)会同财政、质监、工商、外经等部门审核盖章并汇总后报送市经贸委,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底。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质监、工商、外经、统计等部门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报市政府批准实行。为了做好名牌培育和奖励工作,申报省级以上名牌和商标时必须交市经贸委(名牌办)及县级市、区经贸委(名牌办)会审。
(六)市财政每年在名牌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专项用于名牌产品和商标争创培育和推广宣传。奖励资金和宣传费用补助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质监、工商、外经等部门,提出奖励或宣传方案意见,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加大品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力度。品牌企业均应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同),已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报上一级品牌时给予加分,优先推荐申报。
三、引导企业加大联合重组力度。品牌企业兼并、收购、控股本市范围内其它企业,减免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市及县级市、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行政规费。
四、支持品牌企业向外扩张。品牌企业兼并、收购、控股苏州市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苏州总部纳税所新增的地方财力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五、优化生产要素资源配置。对品牌企业优先配置生产要素,保障煤、电、油、气等资源供应;优先提供银企合作、融资担保服务。
六、扶持技术创新。对品牌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政府扶持范围,优先享受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及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