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府办[2006]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工投公司、创元集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作为实施“四大行动”计划的配套政策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
根据《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苏府[2003]172号)和《关于转发苏州市名牌带动战略奖励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5]109号)精神,为了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深入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品牌奖励力度。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名牌产品和商标的奖励及推广宣传经费的补助。各县级市、区财政相应安排奖励专项配套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县级市、区财政按2:8承担。政府对品牌企业的奖励资金,企业应专款用于品牌扩张、技术创新、装备升级和科技项目研发。
(一)对新获自主品牌企业奖励
1.新获世界名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企业: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者不重复奖励。
3.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进出口商品免验”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和“进出口商品免验”两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4.新获省级品牌、市级品牌企业由各县级市、区政府负责奖励。
(二)对境外注册商标奖励
对外贸企业(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商业物资流通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实行奖励:凡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0.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奖励l万元。企业可凭境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有关资料申领奖励金,获奖励商标必须是市级以上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