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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失效]

  治理活动共分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集中治理、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1.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由相关执法部门、运输企业、货运单位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营造舆论氛围;争取广大公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引导外挂车船主动回我市落籍。要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船和违法办理汽车、船舶外挂的中介机构。
  2.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要深入车船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办理号牌及检验窗口、收费站点等发放宣传资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船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要在各车船规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设立宣传专栏,重点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3.加强与相关省、市的沟通协调,取得理解与支持。
  (二)调查取证阶段(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各涉及车船税费征收的部门,要着重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汽车、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船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2.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1.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坚持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集中时间,组织人员积极开展外挂车船治理工作。
  2.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办理车船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此类非法中介组织。
  3.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市落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船,视同我市在籍车船进行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情况,肯定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外挂车船的长效措施,并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经费保障
  为保证外挂车船治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专项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2006年启动经费可通过追加预算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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