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6〕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等8部门制定的《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
近年来,我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营运载货汽车、9座以上客车(以下简称汽车)以及船舶,到外省、市(主要是山东、安徽等地)注册登记,在本市营运的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全市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秩序,造成了税费的严重流失,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运输市场,切实保护运输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税费征管,减少异地经济纠纷,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省里统一部署,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以下简称外挂车船)活动。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专项治理,达到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航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税费应征不漏的目标。通过全面发动,广泛宣传,让广大车船主全面了解车船及其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治理外挂车船政策规定,促使外挂车船回原籍登记、上牌,实现税费应征不漏、权利义务对等,完善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形成车船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成立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市法制办、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苏州工商局、市纠风办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同时要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外挂车船管理台账,及时交流车船外挂登记信息,互通情况,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确保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