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工商部门在核准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字号名称后,应通知申请人5日内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建立职能部门执法抄告制度,将相关查处情况及时抄告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动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各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抄告后按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
三、坚持有序发展,强化长效管理
(一)为防止美容美发场所成街成片、无序发展,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合法经营,提高美容美发场所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开设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征得选址地周边社区居民同意;
2.开设美容美发场所距学校、幼儿园应在200米以外;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美容美发场所,其业主6个月内不得申请个体经营;
4.申请开办美容美发场所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应执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美容美发师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对现有美容美发场所逐步采取整改措施,要求一年内达到开办场所标准。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美容美发场所业主,须依照《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美容美发场所告知登记和从业人员告知登记,违反规定不办理告知登记的将依照《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
26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美容美发场所业主、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广、卫生部门联合举办的苏州市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培训;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还必须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美容美发基础技能培训,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美容美发基础技能合格证或美容美发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同时,将培训从业人员的信息录入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管理。
(四)切实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集中地区的综合治理,消除美容美发成片成街现象。公安机关对美容美发场所集中地区要勤查严打,坚决查处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对查获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美容美发场所一律抄报卫生、工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充分行使各自职权,加大对违法违规美容美发场所的处罚力度,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