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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7〕2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和苏州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的综合治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有序发展,现就美容美发场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宣传、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分析研究美容美发场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的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负责人,公安部门为召集人,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市、区也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抓好本地区美容美发场所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加强联动执法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卫生、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坚持“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各司其责,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情况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美容美发场所选址的审查,受理美容美发场所及从业人员的告知和日常监管,对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查处美容美发场所违反《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对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检查;城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市容环境的美容美发场所进行查处;卫生部门负责对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管,对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公共卫生教育,对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美容美发场所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审查美容美发场所申请登记、日常监管,配合卫生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的美容美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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