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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失效]


  一、在节目制作、潘出固定设施附近停播放动车辆,鸣响喇叭,影响节目制作、播出,不听劝止的;

  二、玩弄、损坏录音、录像设备、车辆的;

  三、利用广播电视台、站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的;

  四、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射击的;

  五、攀爬、损坏架空线路的电杆或在电杆上拴系牲畜的;

  六、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线路、线杆的拉线、桩石、瓷瓶、瓷头的。

  第六条 有下列危及广播电视台、站正常工作,损害其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

  一、拆除、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地锚或其它标志物的;

  二、擅自在地下电缆线路埋设标志周围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种植树木、打井、堆放垃圾和笨重物品,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等化学物品液体的;

  三、移动、损坏架空、地埋传送线路或其它标志物的;

  四、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杆、监测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的;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的电杆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

  六、私自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上拆除、安装、附挂喇叽、音箱、音柱或其它收听、放音设备的;

  七、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的;

  八、在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设置金属构件,影响台、站工作效能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损害广播电视台、站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或防范措施,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一百至三百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发射区和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电力磁场强辐射设施、施放磁场干扰,导致发射机信噪比下降的;

  二、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超过八十分贝的强嗓音设施的;

  三、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威胁台、站安全的;

  四、在微波通路、卫星地面收转通路上建筑施工、栽植树木或设置其它障碍的;

  五、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广播电视台、站供电、供水或通讯设施,破坏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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