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吧、歌舞厅等场所安全监督管理由市文广、工商等部门负责;
2.涉外或星级酒店、大中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安全监督管理由市旅游、贸易、园林等部门负责;
3.户外广告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城管部门负责;
4.民工宿舍、出租给外来人员的住房和餐饮、旅馆、商店、浴室等公共场所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五)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供销等部门负责。
(六)城市天然气管网、民用燃气管网、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市政公用和消防部门负责。
(七)建筑施工及房屋使用、拆房安全监督管理等由市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
(八)学校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电力部门负责。
(十)江河、湖泊、防洪堤、水源地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市水利部门负责。
(十一)桥梁安全监督管理由市交通、市政、水利和当地政府负责。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防爆电器、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十三)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机设备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农机部门负责。
(十四)加油站(点)、油库、危险化学品经营、贮存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贸易、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十五)森林火实预防、扑救由市农林、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十六)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国土、经贸部门负责。
(十七)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卫生由市卫生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市、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制定。
第九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