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共同负责。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经费和责任人员。
4.坚持“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原则,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部门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部门主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本部门发生死亡和多人受伤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对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经贸部门负责。
(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
(三)水上交通、渡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由市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部门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