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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证辖区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每季度召开或委托主管领导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3.督促、安排好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4.督促检查并支持副职领导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并签署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的善后处理。

  5.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其他分管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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