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9〕6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日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合发〔2009〕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的精神,现就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制度,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结果,监督移交过程,认真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2008年1月1日以来的资产、负债和财务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应向前延伸。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关注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财政、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把好编制、人员调动关,对于机构变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的,不予办理有关人员的调动手续。
(五)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所属或代管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
(六)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增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意识,注意发现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政府;要会同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大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国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