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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4〕298号)


各工商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各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现将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02〕170号)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机票销售广告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企业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介发布机票销售广告,应当具有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有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不具有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发布机票销售广告。

  二、民用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在获准的代理业务范围内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上载明经营范围为国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不得发布国际(地区)航线机票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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