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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市〔2004〕253号)


各分局:

  现将经修订的《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制止短斤缺两、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强化市场主办单位即市场经营管理者日常管理的责任,规范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农贸市场管理中全面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提出下列意见:

  一、全面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指导意义

  先行赔偿承诺制是指依据市场章程或交易规则,场内经营者者与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签订承诺协议,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再向场内经营者追偿的制度。实施和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是强化市场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当前农贸市场中短斤缺两、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这类问题既是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根据部分农贸市场试点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经验,强化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是制止农贸市场中“常见病”的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有关法律,现决定在全市农贸市场全面实施和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要予以充分认识,不断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督促和指导,把先行赔偿承诺制落到实处,并将这一制度的推行纳入今后市场条线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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