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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告两证人员核准后续监管措施的实施意见[失效]

  2.广告经营单位需要派员学习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中心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五、广告业是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殊行业,广告业的发展应符合上海都市型产业发展的方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发展中求规范,规范中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切实转变观念,将工作重心从准入为主转向监管为主,加强两证人员核准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维护好本市广告经营市场秩序。
  (一)对广告企业的监管措施
  1.将广告企业纳入企业监管的重点行业企业范围。每半年至少上门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专项广告检查的要求,实施集中检查和整治。
  2.按照市局《企业分类暂行办法》和《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对无违法行为的广告经营单位实施“远距离”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广告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可责成其法定代表人或广告负责人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对屡次违法的企业,应从重处罚。
  3.结合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和企业年检工作,对日常巡查和专项广告检查中发现问题和虚假、违规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广告企业,进行重点审查,并通过限期整改或实地检查和指导等形式,督促其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审核广告内容。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企业,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直至《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二)对大众传媒单位的监管措施
  1.完善大众传媒广告监测制度。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违法广告分类标准》(已另发),将广告监测结果分为涉嫌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三类,并计算大众传媒单位的月度和年度监测的违法广告发生率。对年度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媒体,由市广告监测中心直接监测。
  2.按照市局对大众传媒实施“三定网格化”广告管理的要求,根据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结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年度违法广告发生率超过限度和屡次严重违法被查处的,作为当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重点,可责成其广告负责人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并可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核减其广告经营项目直至《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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