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告两证人员核准后续监管措施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广〔2003〕239号)
各分局,市局广告监测中心,市广告协会:
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分别取消了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文到之日起市局不再办理《广告审查员证书》、《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有关手续。
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工商广〔2002〕182号)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广告经营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商广〔2002〕191号)中,凡涉及申请成立广告经营单位时,必须具备广告审查员、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人员的有关条款,予以废止。
三、广告经营单位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原涉及检查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执行情况的有关条款,予以废止。
四、为了切实履行《
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内容审核义务,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依据《
广告法》第
二十八条和《
广告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制度。
1.申请设立广告经营单位的,应当按照《
广告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广告审核制度,落实专人从事广告内容审核工作,依法核实广告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