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
(沪工商广〔2002〕430号)
各分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招聘、招工广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招聘、招工广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人才招聘、招工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或形式发布的含有职业招聘、招工以及职业介绍等内容的广告。
二、发布招聘、招工广告,应当遵守
《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三、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招聘、招工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自行招聘的广告主,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从事中介的广告主,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人事部门核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招聘、招工广告样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上述文件。
四、招聘、招工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广告应当载明广告主的名称(全称)、地址和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2.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招工广告的,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名称和证号。
3.广告主自行招聘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非中介,不收费”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