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
(五)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和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按聘用条件共同进行审核上报;
(三)各区、县(市)综治办牵头,由区、县(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组织,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参加,根据聘用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聘用人数确定拟聘用名单;
(四)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名单进行公示;
(五)各街道服务中心与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六)聘用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六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满,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可续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前中止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不能履行职责和不胜任工作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协管员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协管员工作的。
第七条 根据暂住人口800:1的比例标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按上述条件和程序及时增补聘协管员。
第三章 权利和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协管员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法定节日加班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节日加班费;
(四)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和意外伤害情况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协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本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和其他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