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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3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是指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统一公开组织招聘录用,在各区、县(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宣传有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政策,协助公安、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施登记、管理等综合服务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规模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上年登记暂住人口总数的800∶1的比例确定招聘人数,并根据辖区流动人口分布情况按比例分配给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统一调配在社区使用。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流动人口协管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热爱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为男性18-50岁、女性18-45岁,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其中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复员退伍军人和具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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