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旅游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工作部门均为正县级。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正县级。
部门管理机构2个:
市公务员局,为副县级。市粮食局,为正县级。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0个: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挂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的牌子)、市招商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地震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上机构均为正县级。
市政府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不作变动。
(五)规范机构设置
全面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今后议事协调机构不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撤销已完成任务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归并自定行政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消除制约自主创新和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根本转变。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政府财力,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结合我市实际,理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街道社区工作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七)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严格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确保机构改革后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突破现有数额。严格按照《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制定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进一步规范部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协同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三、“三定”规定的制定要求